2025年2月28日,遼寧監管局發布批複稱,《盛京銀行關於閻岩任職資格審查的請示》(盛銀〔2025〕19號)收悉。經審核,現批複如下:
一、核準閻岩盛京銀行沈陽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盛京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盛京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並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複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盛京銀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